2011年11月11日 星期五

專科沒收

【裁判字號】 100,聲,2210
【裁判日期】 1001102
【裁判案由】 專科沒收
【裁判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21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000
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扣押物(100年度聲沒字
第4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98年度高普考、特考運輸學-總複習」光碟壹片沒收。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
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
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
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000所涉上開著作權法犯行,業經臺灣臺南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調偵字第1457號為緩起訴處分
確定,有該緩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而扣案之「98年度
高普考、特考運輸學-總複習」光碟1片,係被告所有且供
犯本件犯行所用之物,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核無不合,
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莊政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昕韋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 日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