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7日 星期一

給付薪資等-鐘點費薪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裁判書 -- 民事類


【裁判字號】 96,勞小上,12
【裁判日期】 961022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等
【裁判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勞小上字第12號
上 訴 人 財團法人私立開南大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8 月22日
本院桃園簡易庭96年度桃小字第595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
院判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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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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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上訴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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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及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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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
由,不得為之'',__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__定有明文。
所謂判決違背法令係指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而言。
且依__同法第436 條之25__規定,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並
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以及依訴訟資料可
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
,以:兩造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不僅受__民法__''僱傭關係''之規範,
亦有__大學法__相關規定之適用,原審判決未適用__大學法第15條
第1 項、第16條及第19條__等規定,而屬違背法令等語。核其
上訴理由,堪認其對於原第一審小額判決違背法令之情事,
已有具體之指摘,是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應認為已具備合
法要件,合先敘明。

二、按小額程序之第二審判決,依上訴意旨足認上訴為無理由者
,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__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9第2 款__定
有明文。
三、被上訴人於原審起訴主張:被上訴人自民國93年8 月1 日起
至95年7 月31日間受聘於上訴人,擔任觀光與餐飲旅館學系
之''專任講師'',依聘書第2 條約定,講師每週授課時數應為10
小時,然上訴人竟於未徵得被上訴人之同意下,逕以93 年9
月22日第18次校務會議修正__「開南管理學院教師聘任待遇服
務辦法」__第33條之規定,調整''講師每週授課時數為12小時'',
並以此計算被上訴人受聘期間之''鐘點費薪資'',致被上訴人每
週短收2 小時之鐘點費薪資,於上開聘約期間,被上訴人合
計短收新臺幣(下同)84,240元之薪資,及附表所示之利息
,為此請求上訴人給付上開金額等語。

四、上訴人則以依__大學法第15條第1 項、第16條及第19條__規定,
上訴人得組織有教師代表參與之校務會議,就學校章則有關
教師權利義務事項為審議,並納入聘約予以規範。又__大學法
第19條__規定,大學教師停聘或不續聘之規定,尚得經學校校
務會議審議通過後納入聘約,依舉重明輕之法理,''專任講師
每週授課時數''自亦得經由校務會議之決議予以變更。又上訴
人93年9 月22日校務會議係依據90年8 月23日修正通過之「
開南管理學院校務會議設置規章」召開,其中教師代表係由
各系所專任教師以無記名投票方式推選之,為校方與教師共
同參與,則校務會議決議變更兩造聘僱契約之內容,即非上
訴人單方面所為。又上訴人之秘書室已於該次校務會議後以
電子郵件對全體教職員發布公告,亦無人異議,是該次校務
會議通過將專任講師授課基本時數由10小時改為12小時,業
經雙方合意變更聘書之權利義務內容。原審逕認上訴人''單方
變更契約內容'',對於校務會議係由校方與教師代表共同組成
乙節棄而不論,實有''判決不適用法規及不備理由之違法'',判
決當然違背法令等語,並聲明請求廢棄原判決,並駁回被上
訴人第一審之訴。

五、本件被上訴人自93年8 月1 日起至95年7 月31日止間受聘於
上訴人,擔任觀光與餐飲旅館學系專任講師;又依兩造聘書
第2 條約定:專任講師每週授課時數為10小時。嗣上訴人於
93年9 月22日第18次校務會議通過修正教師聘任待遇服務辦
法第33條規定,調整專任講師每週授課時數為12小時;另被
上訴人因上開決議之影響,計短收84,240元之薪資等情,為
兩造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

六、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片面變更兩造間之僱傭契約,該變更自
不生拘束被上訴人之效力,計上訴人短發薪資84,240元及附
表所示之利息等語,上訴人則以事實及理由欄四所載等語置
辯。經查:
(一)按教師法於公立及已立案之私立學校編制內,按月支給待遇
,並依法取得教師資格之專任教師適用之,__教師法第3 條__定
有明文。次按__勞動基準法__適用於一切''勞雇關係'',但因經營型
態、管理制度及工作特性等因素適用本法確有窒礙難行者,
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行業或工作者,不適用之,勞
動基準法第3 條第3 項亦定有明文。又''勞工委員會於87年12
月31日以(87)臺勞動一字第059605號函公告「私立之各級
學校之教師、職員」不適用勞動基準法'',準此,如經公告排
除之行業或工作者,即非屬法律漏洞,自無類推適用勞動基
準法之相關規定,而應適用''民法僱傭契約''等相關規定,亦即
學校與教師之聘任關係,在法律上屬僱傭關係。本件兩造之
一方為私立大學、一方為教師,依上揭說明,其權利義務關
係應不適用勞動基準法;又被上訴人係請求給付薪資為勞務
之報酬,而__教師法__第5 章待遇僅規定''教師之待遇分本薪(年
功薪)、加給及獎金3 種'',餘者均無規定,自應適用''民法僱
傭關係''以為兩造之權利義務規範。次按稱僱傭者,謂當事人
約定,一方於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為他方服勞務,他方給付
報酬之契約,__民法第482 條__定有明文。本件系爭聘書第2 條
既已明定專任講師每週授課時數為10小時,則就被上訴人每
週所應提供勞務之時間已為明確約定,兩造自應受此拘束,
非經被上訴人同意,上訴人不得於事後單方變更契約之內容

(二)上訴人雖主張依上訴人93年9 月22日第18次校務會議,已通
過修正教師聘任待遇服務辦法第33條規定,調整專任講師每
週授課時數為12小時,會後以電子郵件對全校教職員發布公
告,並無人提出異議,兩造間之僱傭契約已變更內容云云。
惟按__大學法第15條第1 項前段、第16條第2 款、第4 款、第
7 款及第19條__固分別規定「大學設校務會議,議決校務重大
事項,以校長、副校長、教師代表、學術與行政主管、研究
人員代表、職員代表、學生代表及其他有關人員代表組織之
。...」、「校務會議審議下列事項:...二、組織規
程及各種重要章則。...四、教務、學生事務、總務、研
究及其他校內重要事項。...七、會議提案及校長提議事
項。」、「大學除依教師法規定外,得於學校章則中增列教
師權利義務,並得基於學術研究發展需要,另定教師停聘或
不續聘之規定,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並納入聘約。
」等語,大學院校固得依上開法令召開校務會議就關於教師
權利、義務等事項為討論、決議,並將該決議內容作為大學
與教師間僱傭關係之契約權利義務內容,然此係指校務會議
決議後,於大學院校未來與新聘、續聘教師成立僱傭關係時
,得將決議內容列為雙方權義範疇而已,''就決議前已合法成
立之僱傭契約要無任何影響''。另兩造間聘書第14條後段約定
:其他未載明事項依教育相關法令及本校教師聘任待遇服務
等辦法辦理等語,足認兩造間僱傭關係之權義規範,原則上
應優先適用聘書上所載第1 條至第14條約款,若前開約款有
所欠缺或不備時,始得依其他教育相關法令及上訴人教師聘
任待遇服務辦法決之。換言之,如聘書與聘書以外之相關規
範就同一事項均有規定者,應優先適用聘書之約定,聘書以
外之相關規範則屬劣後適用之規定。本件被上訴人每週授課
時數為10小時,已明訂於聘書第2 條。是縱認前揭校務會議
所為關於修改教師聘任待遇服務辦法第33條之決議,於兩造
間之僱傭關係存續期間已生拘束力,惟依前開說明,該修正
後之教師聘任待遇服務辦法第33條規定與聘書第2 條規定相
較結果,係屬劣後適用之規定,於兩造間之僱傭契約要仍無
適用餘地。是以,上訴人上開抗辯,洵無足採。

(三)又__民事訴訟法第469 條第6 款__之規定,並未準用於小額事件
之上訴程序,此觀諸民事訴訟法436 條之32第2 項規定甚明
,是上訴人以原判決有判決不備理由之情事,求為廢棄原判
決,自屬不合法。

七、按報酬應依約定之期限給付之;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
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
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 計算之遲
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民法第486
條前段、第229 條第1 項、第233 條第1 項及第203 條亦有
明文。本件上訴人不得片面變更與被上訴人間僱傭契約之內
容,自應依法給付短發之鐘點費,又本件給付乃係定有期限
,即每月之超時鐘點費應於次月核發,則上訴人迄未清償,
即應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被上訴人並得請求依法定
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從而,被上訴人依據僱傭契約之法律
關係,請求上訴人給付84,24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即
屬有據,應予准許。原審為被上訴人勝訴判決,並依職權為
假執行之宣告,於法並無違誤,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
聲明廢棄改判,顯無理由,本院不經言詞辯論逕判決駁回上
訴,併確定其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 項所示。

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
1 項、第2 項、第436 條之29第2 款、第436 條之1 第3 項
、第436 條之19第1 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智陽
法 官 林曉芳
法 官 張天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彩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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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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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新臺幣)│利息計算期間及利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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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40元 │自94年2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
│ │,按週年利率5%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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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700元 │自94年7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
│ │,按週年利率5%計算 │
├───────┼─────────────┤
│20,700元 │自95年2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
│ │,按週年利率5%計算 │
├───────┼─────────────┤
│20,700元 │自95年7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
│ │,按週年利率5%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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