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11日 星期五

違反著作權法-處有期徒刑陸月

【裁判字號】 100,智簡,20
【裁判日期】 1001018
【裁判案由】 違反著作權法
【裁判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智簡字第2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000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00年度偵字第432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000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而散布,處有期徒刑陸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扣案「霹靂
經武紀之梟皇論戰」盜版光碟伍片,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與檢察官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相同,引用之(如附件)。另補充: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
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
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
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
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
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俾免有重複評價、
刑度超過罪責與不法內涵之疑慮;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
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被
告自民國一百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同年三月十一日止以出租
方式散布盜版光碟之營業性行為,係在密集期間內以相同之
方式持續進行,是此散布盜版光碟之犯行,即具有反覆、延
續實行之特徵,從而在行為概念上,縱有多次販賣之行為,
仍應評價認係包括一罪之集合犯而以一罪論。
二、爰審酌被告無視政府多年來一再宣導反盜版之法律觀念,竟
為貪圖小利,散布盜版光碟,除直接損及智慧財產權人之利
益,間接亦危及文化正常發展,殊為不該,惟被告犯後自始
即坦認犯行,且犯罪時間不長,散布之數量不多,所得有限
,並參酌檢察官之求刑等一切情狀,從輕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末查,被告前因故意犯妨
害風化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於七十四年三月二十
日執行完畢,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
之宣告,有卷附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按,本次係因貪圖小利,
一時失慮,始罹刑章,且被告犯後自始即坦認犯行,深表悔
意,並同意賠償告訴人於附帶民事訴訟程序中所提出新臺幣
二十萬元之要求,告訴人亦表示願予被告自新機會,本院認
被告經此偵審程序,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併宣告緩
刑二年,以啟自新。末查,扣案「霹靂經武紀之梟皇論戰」
盜版光碟五片,均係被告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被告與
否,均依著作權法第九十八條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
、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
第二項、第九十八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
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並
附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包梅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李淑秋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
著作財產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0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
持有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萬元以上75 萬元
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6月以上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百萬元以下罰金。但違反第87條第4款
規定輸入之光碟,不在此限。
犯前二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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