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12日 星期六

違反著作權法等-累犯,處有期徒刑

裁判字號】 100,智易,14
【裁判日期】 1001006
【裁判案由】 違反著作權法等
【裁判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智易字第1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000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
字第15886號、100年度偵字第1595號),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
之陳述,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000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前段之散布侵害著作財
產權之光碟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起訴書附表一所
示之盜版電影光碟伍拾參片、附表二所示之盜版電影光碟貳佰零
玖片,及猥褻影音光碟壹仟捌佰陸拾陸片,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被告所犯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之1及刑法第235條第1項
之罪,並非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有期徒刑3年以上之
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且被告於本院程序進行
中,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
之旨,並經檢察官、被告之同意,而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
有本院筆錄乙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0頁),是本案之證
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
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
第170條規定之限制;並得依同法第310條之2準用第454條之
規定製作略式判決書,均合先敘明。
二、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關於扣案物部分更正:
扣得猥褻影音光碟1866片、附表一所示之盜版影音光碟53片
及附表二所示之盜版影音光碟209片;證據部分補充:被告
000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及本院依職權勘驗扣案色情光碟
(歐美及日本系列各抽樣1片)之翻拍照片8幀及該光碟之外
包裝彩色影本2幀外,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起訴書。
三、核被告上開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第2項之
散布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罪、刑法第235條第1項之販賣猥
褻影音光碟罪。被告公然陳列猥褻影音光碟之低度行為,應
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本件被告自民國(
下同)98年起至99年10月20日為警查獲時止,多次明知係侵
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光碟而散布及販賣猥褻光碟之行為,係
基於單一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
行為,顯係基於單一製造、重製、販賣之決意,而在密切接
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製造、重製、販賣行為,於客觀
上應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
即應僅成立一罪。又被告自98年起至99年10月20日被查獲時
止,其散布盜版光碟及販賣猥褻光碟之行為,時間完全重疊
,行為地點相同,社會觀念上難以分割為二個不同行為,顯
係於同一時期同時為上開行為,無從區隔被告,應認為屬於
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關係,應論以情節較重之著作
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被告以一散布盜版光碟之行為,
同時侵害數個著作財產權人之財產法益,係一行為觸犯數罪
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處斷。又被告前曾因妨害風化
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1979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
,嗣於96年12月13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其於上開有期徒刑執行完
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之罪,為累犯,應依刑
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貪圖不法利益
,散布盜版電影光碟及販賣猥褻影音光碟,侵害著作財產權
人經濟利益,破壞社會善良風俗,且扣案盜版電影光碟、猥
褻影音光碟數量非少,犯罪情節尚非輕微,所為實有可議之
處,其有2次販售猥褻光碟前科,有前揭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素行非佳,惟念其於本院審理時坦承
犯行,堪認其犯後態度良好,並斟酌其犯罪動機係因本身無
工作而為撐起家庭經濟重擔,犯罪手段平和,復考量其學歷
、家庭經濟狀況僅為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至公訴人雖請求本院判處被告有期徒刑10月,然本院審酌
一切情況,仍認應判處主文所示之刑為當,併附敘明。
四、扣案如起訴書附表一、二所示之非法重製電影光碟,均係供
被告犯本件侵害著作財產權犯罪所用之物,應依著作權法第
98條規定沒收;扣案之猥褻影音光碟1866片,均應依刑法第
235條第3項規定沒收。另扣案之帳冊資料7本、空白光碟片3
1片、電腦主機(含內建式燒錄機1台)1台,或非為被告所
有,或與本件犯罪無涉(見本院卷第30頁背面),均不為沒
收之諭知。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99條第1項前段
,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第2項、第98條,刑法第11條
、第235條第1項、第3項、第55條、第47條第1項,刑法施行
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
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吳書嫺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奇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蕭伊舒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
著作財產權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
幣 50 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
持有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 萬元以上 75
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 6 月以上 3 年以下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 20 萬元以上 2 百萬元以下罰金。但違反第
87 條第 4 款規定輸入之光碟,不在此限。
犯前二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35條
(散布、販賣猥褻物品及製造持有罪)
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
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3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
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
人與否,沒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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