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12日 星期六

損害賠償-違反著作權法案件-霹靂經武紀之梟皇論戰盜版光碟

【裁判字號】 100,智簡附民,4
【裁判日期】 1001018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裁判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   告  霹靂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章
訴訟代理人  陳明慧
被   告  000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100年度智簡字第20號),原告
提起損害賠償,經本院於民國一百年十月四日辯論終結,判決如
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五月十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一)緣原告享有霹靂布袋戲系列節目之VCD、DVD光碟影音產品,
在中華民國台、澎、金、馬地區之著作權。被告明知未經原
告授權或同意,不得擅自重製、散布、出租,竟仍基於散布
之犯意,於其所經營之「東億影視社」,於購買盜版光後,
出租予不特定人。嗣經警方於一百年三月十一日在上址搜索
,當場查獲霹靂經武紀之梟皇論戰盜版光碟共五片,案業經
檢察官提起公訴。
(二)被告將霹靂經武紀之梟皇論戰盜版光碟一片租售於其店內顧
客黃國順,另其餘扣案盜版光碟四片,被告則以低價租售予
不特定人,本件所查獲之盜版光碟雖僅有五片,惟該五片盜
版光碟分別為五個各別著作權。再者,盜版光碟片性質上有
易於重製及流通散布之特性,與一般仿冒商標之產品得以仿
冒商品之數量計算其所造成之損害情形不同,被告對原告所
造成之損失,恐難單單僅以該盜版片之數量或售價為依據,
是故原告所受之損害究竟若干,應屬難以計算。
(三)又原告遭被告所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霹靂布袋戲影音產品,在
一般觀眾間享有盛名,乃因著作權人對於節目編製、布偶操
演、配樂攝影、錄製發行、廣告行銷,均投入大量成本與心
血,僅因盜版業者屢次大量重製租售下,前揭心力、成本均
化為烏有。
(四)再者,霹靂布袋戲係每週發行二集之連續劇集,消費者須至
經授權之商店承租最新影集,否則,此系列影片賴以維生之
出租通路將被破壞殆盡。今被告明知違法卻將未經原告合法
授權之盜版影音產品租售予不特定人,藉此獲取利益,不僅
造成市場上不良之惡性競爭以外,更使不肖業者群起傚尤,
實侵害著作權人極大之利益。
(五)按著作權法第八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
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數人共
同不法侵害者,連帶負賠償責任」,第三項規定:「依前項
規定,如被害人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害額,得請求法院依侵害
情節,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酌定賠償額。如損
害行為屬故意且情節重大者,賠償額得增至新臺幣五百萬元
」,為此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願意賠償原告二十萬元,且就原告其他聲明及事
實均無意見。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復按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應以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
為據
,刑事訴訟法第五百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被
告未經其授權,擅自將盜版之「霹靂經武紀之梟皇論戰」光
碟片出租予不特定人,侵害原告之著作財產權等事實,為被
告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十六頁),且經本院認定被告係犯
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二項之罪,而以一百年度智
簡字第二0號刑事判決判處被告有期徒刑六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緩刑二年在案,有刑事判決一
份在卷可按,是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實。
(二)又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
,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者,連帶負賠償責任
。前項損害賠償,被害人得依下列規定擇一請求:一、依民
法第二一六條之規定請求。但被害人不能證明其損害時,得
以其行使權利依通常情形可得預期之利益,減除被侵害後行
使同一權利所得利益之差額,為其所受損害。二、請求侵害
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但侵害人不能證明其成本或必要
費用時,以其侵害行為所得之全部收入,為其所得利益。依
前項規定,如被害人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害額,得請求法院依
侵害情節,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酌定賠償額。
如損害行為屬故意且情節重大者,賠償額得增至新臺幣五百
萬元。」,著作權法第八十八條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未經
原告同意或授權,擅自散布「霹靂經武紀之梟皇論戰」盜版
光碟片予不特定人,侵害原告之著作財產權,業如前述,則
原告依著作權法第八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
責任,即無不合。又關於賠償金額部分,原告因不易證明實
際損害額,而依著作權法第八十八條第三項規定請求被告賠
償二十萬元,因被告已同意如數賠償,且本院審酌被告侵害
原告著作財產權之期間為一百年二月二十五日止至同年三月
十一日止,未滿一月,被查獲之盜版「霹靂經武紀之梟皇論
戰」光碟片僅有五片,然因被告係以出租影片為業,散布之
範圍及速度均較廣範等一切情事,認原告所請求之損害賠償
額二十萬元為適當,應予准許。
(三)又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
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
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
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
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二項、第二百三十
三條第一項前段及第二百零三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經本院委由郵政機關於一百年五月
十日送達於被告之住所,由被告本人受領,有送達證書一紙
附卷可參,從而,原告依前揭著作權法第八十八條第一項、
第三項等規定,請求被告賠償二十萬元,及該部分自起訴狀
繕本送達翌日即一百年五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訴訟費用並未
在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一準用之列,毋庸命當事人負擔,
附此敘明。
(四)本判決第一項所命被告給付之金額未逾五十萬元,依刑事訴
訟法第四百九十一條第十款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九條
第一項第五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五零二條、第四百九十一條第十款、
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五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8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包梅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書記官 李淑秋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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