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7日 星期一

違法失職-貪污治罪

【裁判字號】 99,鑑,11803
【裁判日期】 991008
【裁判案由】 違法失職
【裁判全文】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99 年度鑑字第 11803 號
被付懲戒人 甲○○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失職案件經臺灣省政府送請審議本會議決
如下
主 文
甲○○降壹級改敘。
事 實
臺灣省政府移送意旨:
一、被付懲戒人甲○○(以下簡稱林員)任職雲林縣莿桐鄉饒平
國民小學前教師兼總務主任期間(業於 93 年 8 月 1 日
自願退休),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罪,經臺灣雲林地方法
院 99 年 6 月 18 日 97 年度訴字第 1055 號刑事判決免
刑,並於 99 年 7 月 6 日確定在案,同案被告校長何水
源尚未判刑確定,未併案移送。
二、茲據雲林縣政府 99 年 8 月 24 日府人考字第
0991291089 號所送林員懲戒案件移送書違法事實如下:民
國 91 年 9 月間,雲林縣莿桐鄉饒平國民小學辦理「運動
場、跑道及周邊排水改善工程委託設計」招標採購案件,何
水源、甲○○分別為設計開標之主持人、承辦人,渠等 2
人明知「投標廠商有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不同投標
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者,經機關於開標前
發現者,其所投之標應不予開標;於開標後發現者,應不決
標予該廠商(政府採購法第 50 條第 1 項第 3、5 款)」
,竟仍基於對於主管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圖利邱德坤(
名義上廠商為廖學達事務所)使其非法得標之共同犯意聯絡
,無視於 3 家廠商之投標文件均由邱德坤 1 人親自送達
到饒平國小;3 家廠商之報價單均係以新臺幣 500 萬元作
為報酬基準;報價格式均相同;安億公司及遠兆公司企劃書
內容雷同;就「運動場、跑道、周邊排水」均未提出任何規
劃設計。甚至,3 家參標廠商僅邱德坤代表廖學達事務所出
席並作簡報。廠商借用、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以及不同投
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出現重大異常關聯之情況明顯,竟
仍違法繼續進行開標作業,使邱德坤代表之廖學達事務所因
而順利取得設計標,共同違法圖利同案被告邱德坤新臺幣
58,414 元,犯罪事證臻為明確。
三、被付懲戒人上開行為核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之違法情事
,爰依同法第 19 條之規定移請審議。
四、證據(均影本在卷):
(一)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99 年 6 月 18 日 97 年度訴字第
1055 號刑事判決 1 份。
(二)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99 年 7 月 16 日雲院恭刑正 97 訴
1055 字第 06537 號函 1 份。
(三)雲林縣莿桐鄉饒平國民小學 98 學年度第 2 次教師成績
考核委員會會議紀錄 1 份。
被付懲戒人申辯意旨:
一、發生如此事件,申辯人深感愧對家人、親朋,乃至於社會大
眾。尤其對於年事已高的何校長,必須承受司法嚴厲的刑責
,只能說一句抱歉!因為申辯人在庭上,為求司法還我一個
真理、一個公道,不得不根據事實陳述,絕無推托造假之意
。至於何校長如何狡辯、卸責,純是他個人行事風格,留待
司法判決。
二、申辯人從小就是一個乖乖牌學生;為人師表後更謹言慎行,
不敢越矩;兼任行政工作後更兢兢業業。共事過的校長都有
守有為,剛正清廉,申辯人從中學到不少人生哲理及價值。
而何校長行事作風強勢、自主性高,全校大小事都事必躬親
、全權掌控。同事們(尤其小學老師)都很單純善良、服從
性、配合度都很高。申辯人長期在此氛圍下接下校長的指使
而不自覺,雖明知有些事不可行、不可為,就是不敢違抗校
長的命令。總認為若有事,校長會擋在最前面,會掩護我們
這些部屬的,等到整個事件攤在陽光下,跑得最快的竟是校
長,而最令申辯人心寒的是:校長竟然把所有的責任都推得
乾乾淨淨,都推到申辯人身上來。而無中生有的事又說得振
振有詞,面不改色、毫無悔意。
三、申辯人承認做錯事,申辯人勇於承擔。但,畢竟是在校長完
全指示下進行的。錯在第一時間沒有上諫,只是一味「愚忠
」,結果害人害己,悔不當初。雖然,事告一段落,司法已
給申辯人一個最適切的判決,申辯人還是心存感恩,在此申
辯人也斗膽懇求「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的長官們,能明察、
體諒申辯人做為一個部屬的處境及困境,給予最輕量的懲戒

理 由
被付懲戒人甲○○自 89 年起至 93 年 7 月底止,任職雲林縣
莿桐鄉饒平國民小學(下稱饒平國小)教師兼總務主任(於 93
年 8 月 1 日退休)。91 年 9 月間,饒平國小辦理「運動
場、跑道及周邊排水改善工程委託設計」之招標採購業務,當時
擔任校長之何00係該採購案之主持人,擔任總務主任之被付懲
戒人則為該採購案之承辦人。其二人均明知依政府採購法第 50
條第 1 項第 3 款、第 5 款規定,投標廠商借用或冒用他人
名義或證件,或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
者,經機關於開標前發現者,其所投之標應不予開標;於開標後
發現者,應不決標予該廠商,竟仍基於對於主管之事務,明知違
背法律,圖利邱德坤〔即以廖學達事務所名義參與投標,並借用
安億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下稱安億公司)、遠兆工程顧問有限公
司(下稱遠兆公司)名義參與陪標者〕使其非法得標之共同犯意
聯絡,無視三家廠商(即廖學達事務所、安億公司、及遠兆公司
)之投標文件均由邱德坤一人親自送達至饒平國小;3 家廠商之
報價單均係以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作為報酬基準;報價格式
均相同;安億公司及遠兆公司企劃書內容雷同;就「運動場、跑
道、周邊排水」均未提出任何規劃設計。甚至,3 家參標廠商僅
邱德坤代表廖學達事務所出席並作簡報。廠商借用、冒用他人名
義或證件,以及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出現重大異常關
聯之情況明顯,竟仍違法繼續進行開標作業。審查之前,由於校
長何水源已與被付懲戒人達成要讓邱德坤所屬之「廖學達事務所
」得標之犯意聯絡,雖評審委員陳俊華、廖義芳 2 人均未到場
參與評審,被付懲戒人仍按照校長何水源指示,擅自將職務上應
由評審委員陳俊華、廖義芳自己到場獨立評分、製作之 3 份公
文書「評審表」,自行登載「廖學達事務所最高分」、「安億公
司、遠兆公司得分均低於廖學達事務所」等不實內容。未到場之
評審委員陳俊華、廖義芳,以及實際到場之評審委員陳重盛,雖
不知校長何水源、被付懲戒人屬意由「廖學達事務所」得標,但
均明知評審內容不實(安億公司、遠兆公司均未派人到場口頭簡
報,評審表中之「簡報」乙項,均有實際給分),且評分表中之
分數均非其等親自填寫,卻均基於配合校長何水源、被付懲戒人
意志而偽造文書之犯意聯絡,各自在其「廖學達事務所」、「安
億公司」、「遠兆公司」評審表之簽名欄簽名,另校長何水源、
被付懲戒人明知安億、遠兆 2 家公司未派人簡報,仍在其評分
表簡報項目不實給分,而登載不實公文書並行使之,足以生損害
於饒平國小評選廠商之正確性。邱德坤所代表之廖學達事務所,
因而順利標取設計標,得以獲得原本不應得標之本件工程之不法
利潤亦即不法利益 5 萬 8 千 4 百 14 元。旋經法務部調查
局雲林調查站查獲而報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
訴,嗣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97 年度訴字第 1055 號刑事判決,
依修正前刑法第 55 條後段、刑法第 28 條、第 216 條、第
213 條、貪污治罪條例第 6 條第 1 項第 4 款等規定,從一
重對被付懲戒人論以公務員共同犯對於主管事務圖利罪,又以被
付懲戒人於偵查中自白犯行,並供出正犯何水源之犯罪事證使檢
察官得以追訴該正犯,而依證人保護法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
諭知免刑,於 99 年 7 月 6 日確定。以上事實,有上揭刑事
判決及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99 年 7 月 16 日雲院恭刑正 97 訴
1055 字第 06537 號函(敘明判決確定日期)影本各一份在卷
可稽。被付懲戒人申辯意旨亦不否認其有上揭違失事實,並稱:
渠承認做錯事,願勇於承擔,然其係在校長指示下犯錯,司法已
予其最適切之判決,請體諒其擔任部屬之處境及困境,予以最輕
之懲戒處分等語。其違失事證已臻明確,核其所為,除觸犯刑罰
法律外,並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 5 條、第 6 條、第 7 條所
定公務員應誠實、不得假借權力,以圖他人之利益及公務員執行
職務應力求切實之旨,應依法酌情議處。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甲○○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各款情事
,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 24 條前段、第 9 條第 1 項第 3
款及第 13 條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8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謝 文 定
委 員 朱 瓊 華
委 員 柯 慶 賢
委 員 林 開 任
委 員 許 國 宏
委 員 吳 敦
委 員 張 連 財
委 員 林 堭 儀
委 員 楊 隆 順
委 員 黃 水 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朱 家 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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