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11日 星期五

違反著作權法等

【裁判字號】 100,智訴,6
【裁判日期】 1001025
【裁判案由】 違反著作權法等
【裁判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智訴字第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00
被   告 乙00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
度偵字第5822號),被告等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
,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甲00共同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三項之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貳月,緩刑參年,並應向執行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
、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團體,提供壹佰
小時之義務勞務,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
均沒收。
乙00共同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三項之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緩刑貳年,並應向執行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
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團體,提供陸拾小時
之義務勞務,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
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與檢察官起訴書記載相同,引
用之(如附件)。另補充:(一)被告二人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
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意圖散布而持有之低度行為,應為意圖
銷售而重製光碟
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二)按刑事
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
,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
,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
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
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
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俾
免有重複評價、刑度超過罪責與不法內涵之疑慮;學理上所
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
犯罪均屬之。被告二人自民國九十九年中起至一百年四月十
三日止,擅自重製他人享有著作權之遊戲軟體以銷售之營業
性行為,係在密集期間內以相同之方式持續進行,其等犯行
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從而在行為概念上,縱有複次
行為,仍應評價認係包括一罪之集合犯而以一罪論。
二、爰審酌被告甲00身為電視遊樂器專賣店負責人,竟無視政
府多年來一再宣導反盜版之法律觀念,指示店員乙00擅自
重製盜版光碟,並販售以營利,且時間長達近一年,嚴重損
及智慧財產權人之利益,間接亦危及文化正常發展,殊為不
該,惟被告二人犯後自始即坦認犯行,且已與告訴人光榮公
司達成民事和解,光榮公司並表示不予追究,有刑事陳報狀
一份在卷為憑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末查
,被告二人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
卷附被告等前案紀錄表可按,本次係因法紀觀念薄弱,失慮
而罹刑章,且被告等犯後自始即坦認犯行,並深表悔意,告
訴人光榮公司亦表示願原諒被告二人,本院認被告等經此偵
審程序,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為啟自新,併宣告被
告甲00緩刑三年,應向執行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
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團體,
提供一百小時之義務勞務;被告乙00緩刑二年,應向執行
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
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團體,提供六十小時之義務勞務,被
告二人於緩刑期內均應付保護管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
均為被告薛景博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均依著作權法第九十
八條規定,宣告沒收,其餘扣案物品,因與本案無關,爰不
為沒收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二百七
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三項、第二項、第九
十八條,商標法第八十一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八
條、第五十五條、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五款、第
九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書琴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5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包梅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李淑秋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著作權法第91條: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
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百萬元
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上5百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商標法第81條:
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者。
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有
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其註冊商標或團體
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附表
┌──┬───────┬───┬───────────┬────────┐
│編號│物品名稱 │數量 │侵害著作權或商標權名稱│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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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盜版遊戲電腦程│48片 │如起訴書附件三(一)所載 │即扣押物編號4-4 │
│ │式所附著之光碟│ ├───────────┤,編號1-48光碟 │
│ │ │ │即起訴書附件五光碟編號│ │
│ │ │ │NDS104所載「麻雀大會」│ │
│ │ │ ├───────────┤ │
│ │ │ │即起訴書附件五光碟編號│ │
│ │ │ │NDS330所載「三國志」 │ │
│ │ │ ├───────────┤ │
│ │ │ │即起訴書附件五光碟編號│ │
│ │ │ │NDS339所載「大航海時代│ │
│ │ │ │4」 │ │
│ │ │ ├───────────┤ │
│ │ │ │即起訴書附件五光碟編號│ │
│ │ │ │NDS424所載「信長之野望│ │
│ │ │ │DS」 │ │
│ │ │ ├───────────┤ │
│ │ │ │即起訴書附件五光碟編號│ │
│ │ │ │NDS578所載「雀三國無│ │
│ │ │ │」 │ │
│ │ │ ├───────────┤ │
│ │ │ │即起訴書附件五光碟編號│ │
│ │ │ │NDS725所載「遙遠時空舞│ │
│ │ │ │一夜」 │ │
│ │ │ ├───────────┤ │
│ │ │ │即起訴書附件五光碟編號│ │
│ │ │ │NDS1654所載「三國志DS2│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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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盜版遊戲電腦程│1片 │如起訴書附件 │即扣押物編號4-1 │
│ │式所附著之光碟│ │三(二)所載 │,光碟編號2之光 │
│ │ │ │ │碟上標示「1004、│
│ │ │ │ │新超級瑪莉歐兄弟│
│ │ │ │ │WII中文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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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盜版遊戲電腦程│1片 │如起訴書附件二、附件四│即扣押物編號4-1 │
│ │式所附著之光碟│ │編號1所載 │,編號358之光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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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盜版遊戲電腦程│1片 │如起訴書附件二、附件四│即扣押物編號4-1 │
│ │式所附著之光碟│ │編號2所載 │,編號4之光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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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盜版遊戲電腦程│1片 │如起訴書附件二、附件四│即扣押物編號4-1 │
│ │式所附著之光碟│ │編號3、5所載 │,編號21之光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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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盜版遊戲電腦程│1片 │如起訴書附件二、附件四│即扣押物編號4-3 │
│ │式所附著之光碟│ │編號3所載 │,編號34之光碟 │
├──┼───────┼───┼───────────┼────────┤
│ 7 │盜版遊戲電腦程│1片 │如起訴書附件二、附件四│即扣押物編號4-3 │
│ │式所附著之光碟│ │編號6、7所載 │,編號39之光碟 │
├──┼───────┼───┼───────────┼────────┤
│ 8 │盜版遊戲電腦程│1片 │如起訴書附件二、附件四│即扣押物編號4-3 │
│ │式所附著之光碟│ │編號4所載 │,編號28之光碟 │
├──┼───────┼───┼───────────┼────────┤
│ 9 │盜版遊戲電腦程│1片 │如起訴書附件二、附件四│即扣押物編號4-3 │
│ │式所附著之光碟│ │編號8所載 │,編號40之光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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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盜版遊戲電腦程│1片 │如起訴書附件二、附件四│即扣押物編號4-3 │
│ │式所附著之光碟│ │編號9所載 │,編號43之光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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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盜版遊戲電腦程│1片 │即起訴書附件五所載「三│於扣押物編號4-2 │
│ │式所附著之光碟│ │國志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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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盜版遊戲電腦程│1片 │即起訴書附件五所載「三│於扣押物編號4-2 │
│ │式所附著之光碟│ │國志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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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盜版遊戲電腦程│2片 │即起訴書附件五光碟編號│即扣押物編號4-3 │
│ │式所附著之光碟│ │PSP843所載「真三國無│,編號8、9之光碟│
│ │ │ │2ndEvolution」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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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盜版遊戲電腦程│1片 │即起訴書附件五光碟編號│即扣押物編號4-3 │
│ │式所附著之光碟│ │PSP1030所載「真三國無 │,編號7之光碟 │
│ │ │ │5Empires」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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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盜版遊戲電腦程│1片 │即起訴書附件五光碟編號│即扣押物編號4-3 │
│ │式所附著之光碟│ │PSP703所載「無OROCHI│,編號6之光碟 │
│ │ │ │蛇魔」 │ │
├──┼───────┼───┼───────────┼────────┤
│16│盜版遊戲電腦程│1片 │即起訴書附件五光碟編號│即扣押物編號4-3 │
│ │式所附著之光碟│ │PSP830所載「無OROCHI│,編號2之光碟 │
│ │ │ │魔王再臨」 │ │
├──┼───────┼───┼───────────┼────────┤
│17│盜版遊戲電腦程│1片 │即起訴書附件五光碟編號│即扣押物編號4-3 │
│ │式所附著之光碟│ │PSP900所載「無OROCHI│,編號1之光碟 │
│ │ │ │魔王再臨」 │ │
│ │ │ ├───────────┤ │
│ │ │ │即起訴書附件五光碟編號│ │
│ │ │ │PSP1056所載「真三國無 │ │
│ │ │ │MULTI RAID」 │ │
│ │ │ ├───────────┤ │
│ │ │ │即起訴書附件五光碟編號│ │
│ │ │ │PSP956所載「OROCHI」魔│ │
│ │ │ │王再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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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電腦主機 │1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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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遊戲光碟目錄 │4本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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