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12日 星期六

違反著作權法-本件公訴不受理

【裁判字號】 100,智易,19
【裁判日期】 1001007
【裁判案由】 違反著作權法
【裁判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智易字第1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000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一百年度偵
字第一0二五四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000明知「喜洋洋與灰太郎01—穿縫
術」、「喜洋洋與灰太郎02—團團轉」、「喜洋洋與灰太郎
03—大力木耳」、「喜洋洋與灰太郎04—罐裝懶洋洋」等影
片,係沙鷗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沙鷗公司)享有
著作財產權專屬授權之視聽著作,未經該公司之授權,不得
擅自重製或公開傳輸,竟基於擅自以重製及公開傳輸之方法
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於不詳時間,在其位於臺南市
○○區○○路1段466號4樓之2住處,利用電腦網路相關設備
,連結至「FOXY」網站下載重製上揭未經沙鷗公司同意或授
權之上開影片檔案後,再將上開電腦影音檔,先後上傳儲存
至其以「sammi6911」帳號向雅虎奇摩無名小站網站申請之
網路空間,供不特定人得以於該網路空間內免費觀看,而以
此重製及公開傳輸方式侵害沙鷗公司之著作財產權。嗣於民
國一百年五月一日,沙鷗公司派員於網路調查時發現上情,
經報警處理,為警循線於一百年六月一日通知被告到案說明
,始經由其供述查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
條第一項之擅自以重製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及同法
第九十二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嫌
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
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公訴意旨認被告涉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九
十二條之罪,依同法第一百條之規定,係為告訴乃論之罪。
茲被告已於一百年九月二十七日與告訴人沙鷗公司達成民事
和解,告訴人並已於同年九月二十八日具狀撤回對被告違反
著作權之告訴,此有卷附和解書、刑事陳報狀及刑事聲請撤
回告訴狀各一份在卷可稽,則揆諸上開法條意旨,本件爰不
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零七條,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曾盈靜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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